皇家1396官方网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皇家1396官方网站时间:2023-02-06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或嫌疑时,由学位申请者所在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将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必要时学院将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将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教研室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学生及其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决定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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