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确保学位授位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评定、授予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 机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11人组成,设主席1名,秘书1名。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由主席聘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定、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议并做出授予或者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3.评定学校优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
4.审议通过学院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上报辽宁科技学院。
5.定期对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进行质量评估,形成调整或者撤销的决议,并上报学校批准。
6.处理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的异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集部分委员组成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处理紧急问题。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可以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学科专业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审议并做出学院学科专业授予或者撤销学位的建议。
3.审议学院学科专业拟推荐的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
4.做好学院学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规划、申报初审和质量评估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
第十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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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0日